僱主或僱員申索扣除退休計劃的供款
- 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設立的基金而作出的供款,但每年供款除外。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這些供款只有百分之二十可當作是實際支付該筆付款的評稅基期內支出,而剩餘的百分之八十就當作是隨後四個課稅年度續年平均扣除。
- 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保險合約所支付的保費,但每年保費除外。
- 向強積金計劃支付可據稅務條例第16(1)條扣除的定期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根據稅務條例第17(1)(h)條所規定,該扣除額不得超過總薪酬的15%。
納稅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會因僱用員工而須就認可計劃供款。該供款如用以產生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而就一切情況並非過多,該部分供款須被當作全部及純粹用以經營業務。這些供款包括以下幾項:
納稅人作為僱主除了申報僱員薪金外,亦須申報僱員從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應課薪俸稅的累算權益。
無論納稅人是僱員或是自僱人士,都要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如果納稅人是僱員,他可申索從應評稅入息扣除已供的款項。如果納稅人是自僱人士,他可申索從應評稅利潤扣除已供的款項。僱員(無論是受聘於幾多個僱主)或自僱人士申索扣除的供款,最多是每個課稅年度所設定的上限。
另外,納稅人可能不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但參加已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此供款也可扣稅,但不得超過按強積金條例所計算的強制性供款,申索的扣除最多也只是每個課稅年度所設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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