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從出租物業的租金才納物業稅?
應課繳物業稅不只是就物業使用權付出的代價,也包括為物業擁有人利益而付出的金錢。該付出的代價和擁有人的利益包括以下所舉例的收入:
- 應收及已收的物業租金
- 物業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 租客支付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
- 租客代業主支付的物業修理費
- 收回先前不能追討到而已在以往年度申索扣除的租金款額
- 租約的頂手費
其中以上租約頂手費的一個例子是,因舊租客轉讓未終止的租約給新租客,租客需要付給業主一筆過的頂手費。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申請將頂手費按租約期平均分攤,申報已分攤的款額在有關課稅年度評稅,但要留意稅例規定該筆頂手費最多只能攤分36個月。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