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入息須要/不須要課稅?瞭解薪俸稅的課稅範圍

哪些入息須要不須要課稅?瞭解薪俸稅的課稅範圍

有報稅經驗的納稅人可能都知道,香港的薪俸稅按「入息」評稅,因此瞭解稅務局如何定義「入息」,就可以清楚薪俸稅的課稅範圍。而且,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都要課稅,這個範圍包括什麼,又不包括什麼?本文將會逐一介紹。

哪些「入息」須課稅?薪俸稅課稅範圍:

就《稅務條例》規定,所有具入息的納稅人(不論僱主及僱員)都要向稅務局各自申報有關入息。需要提醒的是,假如納稅人無合理辯解而漏報、少報該有入息,或會招至重罰、補加稅項。

雖然不少市民已經知道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中將會申報多項入息,如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所有薪金等,但局方對於固中的定義和細則是什麼?以下是須課稅的「入息」範圍:

  1. 薪金/工資

    在職人士的入息包括其薪金/工資,指一切包含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收入。

  2. 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

    一般而言,所有由僱主支付給僱員的款項均須課繳薪俸稅。只要該筆款項是依僱傭合約支付給僱員、或在僱員在任、入職前或離職後支付的話,不論款項是否僱主自願支付,基本上也是薪俸稅課稅範圍。

    而一些累算至2012年3月31日前的少數項目,以及一些工傷意外賠償等,為法例訂明不須課稅的少數項目之外,其他都等同於入息。

3.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

在《稅務條例》的釋義上,以上的款額不容易明確定案。不過,一切從報稅表中申報、由僱主提供的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具體如膳食、交通、房屋等現金津貼、可換成金錢的利益或賞賜(贈送汽車、股票等)、教育福利、僱主為僱員履行個人法律責任等,都應該包括在入息內。

4.其他入息

除了上述入息,還有不少可能被忽略的入息款項:

  •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如餐廳小費、導遊小費);
  • 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 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
  •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 補發薪金、工資、酬金、及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
  • 僱傭合約議定、或據《僱傭條例》(第57章) 第7條向僱員發放的代通知金;
  • 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

不須課稅的「入息」?

以下入息不用課稅,也代表著納稅人不用在報稅表申報,其中包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只要是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而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不須課稅。

不過,假如納稅人收到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比《僱傭條例》的款額多的情況下,僱員和僱主都須要將超額的部分申報及課繳薪俸稅。

另一項不用課稅的入息,就是成為陪審員時獲發的津貼,即是說納稅人對於成為法庭任陪審員所得的任何收入,都不用申報及課繳薪俸稅。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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