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應該如何會計入賬?勞工法中的常見問題
僱主處理僱員薪金的入帳時,經常會考慮有薪病假的相關問題,例如勞工法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合法的有薪病假?僱員還在試用期間又應該如何處理病假?病假紀錄甚至是重要的會計資料?本篇就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疑問:
有薪病假(疾病津貼)需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現行的香港勞工法《僱傭條例》,其實一般所指的「有薪病假」在此處為公司發放的「疾病津貼」。
而勞工法《僱傭條例》第五章亦說明了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先決條件是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然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懷孕相關缺勤、而符合下述規定,則每天病假均可享疾病津貼;
- 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產前檢查等相關證明書);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試用期的有薪病假怎樣處理?
勞工法《僱傭條例》第33條亦保障僱員,只要其連續性合約受僱1個月,而每週工作18小時以上,就可以按條例獲得疾病津貼。
不過,由於法例容許僱主以扣除工資方式處理缺勤,因此僱員未通過試用期的情況下請病假,最終還得依公司政策為定,實際上難以追究是否違法。
僱主應如何處理僱員的病假紀錄(醫生證明書)?
首先,有效的醫生證明書將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而醫生證明書上,會註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和指出因為什麼疾病或損傷而令僱員不適宜工作。
而僱主亦必須保存就病假紀錄,紀錄每名僱員享用及累積的有薪病假的總數、其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最終更要由僱員病假復工後7天內簽署核實,而僱員亦有權查看病假紀錄。
有薪病假怎樣計算薪金?
勞工法表明,病薪病假、疾假津貼的有薪病假計算方法為該僱員在「指明日期」前一年內所獲的每日平均工資的 4/5(剔除休息日、法定假日等假日),如僱員不足一年者依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如果只是病假一天,「指明日期」為病假當天;而連續病假多於一天者,則以病假首天起計算,而疾病津貼的支付日期亦不可遲於正常發薪日。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
勞工法《僱傭條例》列明,只要僱員是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在受僱首年工作超過一個月,將會累積 2 天有薪病假;其後每服務滿一個月可累積 4 天。在整個受僱期間,有薪病假可持續累積,但不得超過 120 天,當然僱員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中亦可以有其他安排。
病假津貼應該如何進行會計入賬?
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s)、《私營企業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HKFRS for PE) ,基本上病假津貼及相關福利的入帳,都計入短期員工利益,可以按《稅務條例》作出利得稅扣除、員工薪俸稅的入息也包括假期工資或津貼。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勞工法、會計、入帳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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