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量的儲稅券及所產生的應計利息,可以獲得退款嗎?
稅務局在 2018 年對納稅人進行稅務審核和調查工作,並向納稅人徵收利得稅。納稅人針對 2012/2013 至 2016/2017 課税年度提出反對,認為其在各課稅年度皆不應繳納任何利得稅。因應納稅人的反對,在納稅人購買了相應金額的儲稅券的情況下,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 71(2) 條,暫緩繳納有關課税年度評估的稅款。納稅人最終購入等值 HK$107,500,000 的儲稅券。
原訟法庭對是次稅務案例下達了判決,認為稅務局拒絕退還過量的儲税券及所產生的應計利息,是合法但不合理。因此,原訟法庭下令稅務局需向本案中的納稅人退還上述款項。
背景
Besins Healthcare (Hong Kong)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本案例中的納稅人,是一間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它是一主要業務為製造和分銷醫藥產品的企業集團的一部分。納稅人雖然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但聲稱它自成立以來,其實質商業運作均由第三方廠商及代理商在海外進行。因此它的利潤本質上是離岸的,不用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在香港被徵收利得稅。
在 2022 年,稅務局最終決定要求納稅人繳交 HK$101,500,000 的稅款。因此,納稅人的儲稅券較稅款多出了 HK$6,000,000。
納稅人針對稅務局的決定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訢,同時亦要求稅務局退還過量的儲稅券及所產生的應計利息。稅務局以上訴尚未定案為由,拒絕退還過量的儲稅券。稅務上訴委員會將於 2023 年 5 月審理納稅人的上訴。
納稅人對此爭議提出司法覆核。稅務局隨後提出了最終報價議案,同意退還過量的儲稅券但不包括所產生的應計利息。納稅人拒絕,並繼續進行司法覆核。
爭議
是次司法覆核的主要爭議為
- 合法性
在實質性確定稅務上訴之前,稅務局是否有權根據《稅務條例》第 71(7)(d) 條退還或購回儲稅券?
- 合理性
在沒有原則依據的情況下,稅務局保留超額的儲稅券是否合理?
原訟法庭的裁決
在 2022 年 9 月 28 日,原訟法庭對是次稅務案例的司法覆核下達了判決。原訟法庭認為,稅務局拒絕退還過量的儲税券及所產生的應計利息,是合法但不合理。
- 合法性
“異議或上訴的最終決定” 是指該過程的單一終點,包括根據《稅務條例》提出的反對和上訴。如果有上訴被提出,只關於異議的決定並不是 “最終決定”。本案中,納稅人針對稅務局的決定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訢。在上訴未被撤回、解決或確定的情況下,稅務局拒絕退還超額的金額並不違法或違反《稅務條例》第 71(7)(d) 條。
- 合理性
稅務局在 2022 年的決定反映了其觀點,即多出了的 HK$6,000,000 根本不需要納稅。因此,稅務局保留超額的金額是不合理的,因為稅務局已承認自己不應該擁有這些資金。稅務局並未同時支付利息顯然也是不合理的。而且,《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46 條允許稅務局長進行必要的修改,
因此,原訟法庭下令稅務局需在 21 日内,向本案中的納稅人退還 HK$6,000,000 的儲稅券及所產生的應計利息。
結語
原訟法庭已明確表示,即使尚未達成最終決定,稅務局長也有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46 條更改或修改其先前的延期令條款。不過,需留意的是,稅務局長的這一權力是可酌情使用的,不行使此一權力亦不違反法律。
是次案例,原訟法庭是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裁決的。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