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受聘員工的入息 要納薪俸稅 有否例外
無論是香港受聘或非香港受聘的員工,只要在整個課稅年度他到訪香港的日數 不多於60日便可豁免薪俸稅。在這個<60日>到訪的規則,到訪的定義是短暫逗留的意思。如果員工的居留或工作基地是在香港,縱使他逗留香港不多於60日,他也不能享用<60日>到訪規則的豁免。
另外,如果員工完全沒有在香港提供與其受聘工作有關的服務,當中所獲取的入息亦可以全數豁免薪俸稅。請注意若員工間中也要回港受訓、監督下屬、開會或匯報工作進度,也算是有在香港提供服務。因此員工所獲取的入息亦要全數課繳薪俸稅。非香港受聘的員工如不能享用<60日>到訪的規則,他可向稅務局申請按在港日數計算應評稅的入息。請注意,以上有關稅則不適用於員工屬於董事職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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