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有哪些「可扣稅項目」?又有哪些「豁免收入」?

利得稅有哪些「可扣稅項目」?又有哪些「豁免收入」?

香港的稅收優惠全球聞名,作為企業東主,享有不少稅務福利。不過,如果對香港利得稅的課稅範圍未有了解,就可能白白錯過一些可經扣除的款項,變成加重稅務負擔。

是否全部收入都應該計入報稅表?有沒有哪些可予以扣除的款項?下文參考政府最新的錢開資料,為東主整理稅務。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不論是否居港人士,只要是在香港經營之業務,所得的利潤(售賣資產不計在內),都須要納稅。

哪些款項是「營業收入」?

利得稅依據應稅利潤計算,當中不包括下一章節討論的「可扣減開支」和「免稅收入」,而哪些收入才會在條例中被認為是「營業收入」?

有一些可能被忽略的收入,都會被視為利得稅中的營業收入。下列從政府資料中整理出來:

  • 在港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而收取的款項;
  • 在港作出的表演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 在港經營而收取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
  • 在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租金等形式所收取的款項。

哪些款項是「豁免收入」?

就《稅務條例》,從政府資料中整理一些「豁免收入」,意即以下的款項一般不包括在應評稅利潤中:

  • 已繳付的法團分派的股息;
  •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 儲稅券利息;
  • 依《借款條例》發行的債券,所派發之利息及利潤;
  • 外匯基金債務票據/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派發之利息及利潤;
  • 長期債務票據,所得之利息及利潤;
  • 指明投資計劃收取的任何款項(而收款人為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
  • 在港之認可機構的存款利息;
  • 2009/10 課稅年度之後的人民幣國債之利息及利潤。

哪些款項是可以被「扣稅」?

如個人薪俸稅一樣,業務營運者也有可予以扣稅的開支和款項,而這些款項包括添置機械裝置、電腦配件等開支,由實際支付起計,可分5年等額扣除。

一般而言,與日常業務相關的開支都可以被扣除,包括:

  • 業務場地之租金、水電費等開支;
  • 業務相關的機器或裝置之成本、修理成本、重置成本;
  • 壞賬或不良債權;
  • 向僱員作出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
  • 向自僱人士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
  •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另外,政府亦有提供以下可被扣稅的款項,以提倡環保政策,甚至鼓勵企業多作慈善活動:

  • 購置環保機器、裝置,甚至環保車輛,都可以在評稅基期內,整筆或部分予以扣除;
  • 機械及工業折舊免稅額:初期為成本之 60%、期後的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
  • 工業建築物之免稅額:初期為建造成本之20%、期後每年免稅額為4%;
  • 商業建築物之免稅額:每年免稅額,為建造成本之 4%;
  • 捐贈給認可的慈善機構或政府的,不少於$100的捐款(但總和不能超過經調整之應評稅利潤的 35%)。

相反,某些開支雖然經常出現在企業帳目,但一般不被視為可扣稅款項,包括下列幾項:

  • 家庭或私人開支;
  • 資本虧損或撤回的開支;
  • 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回的款項;
  • 與業務無關的樓宇租金或有關開支;
  • 支付予東主或其配偶、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酬、利息;或向他們的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 建築物翻修開支等。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利得稅報稅及扣稅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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