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適用《最低工資條例》?計算僱員權益時與《僱傭條例》一樣嗎?

有人不適用《最低工資條例》?計算僱員權益時與《僱傭條例》一樣嗎?

香港最低工資是多少?據說新一輪最低工資檢討會於本年進行,但你知道《最低工資條例》的細節嗎?有哪些人士不適用最低工資?計算最低工資時,又有哪些注意事項?本篇將會帶你逐一探討。

法定最低工資——37.5元

自2019 年 5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條例》列明,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 37.5 元

。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都應該按其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計算,並且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誰人適用最低工資?

所有香港僱員都適用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規範,就算不是受聘於連續性合約亦然 。不論他們的薪酬制度是固定月薪、日薪、時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以及殘疾僱員,均受惠於《最低工資條例》。

不過,某些群體/人士並不受《最低工資條例》保障,包括以下:

  • 留宿的家庭傭工(不論該傭工的的性別、種族及國籍);
  • 指定的實習學員,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 《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例如海員、學徒、公務員。

對於殘疾僱員,《最低工資條例》為他們提供特別安排,讓他們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及按評估結果收取工資,情請可參閱《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簡明指引》。

  1. 如何計算最低工資的金額?

    在任何工資期內,僱主應以以下方法計算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僱員於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 X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其中,工作時數的計算,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僱主的指示而定。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而且用於交通的時間也應計算在內,但不包括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

    除《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2. 《最低工資條例》與《僱傭條例》?

    法定最低工資與《僱傭條例》中,對工資的定義一致,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等。

    不過有情況會列明一些款項是否屬於須支付的工資,以判斷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一旦僱員工資少於最低工資,他有權獲付差額的「額外報酬」,這也適用於計算根據其他相關法例所應獲得的款項。

    而在計算最低工資時,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的款項同樣無須算作工資,包括休息日、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疾病津貼等薪酬。同樣,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有薪與否屬僱傭條件,由勞資雙方議定。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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