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分攤開支
在任何課稅年度,納稅人經營業務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及支出,可獲得扣除。開支及支出有時會同一時間為兩種或多於兩種用途而支付。用途部分如屬私人性質或跟業務無關的,是不能申索扣除。因此,納稅人須以分攤的方式分別出與業務用途有關的開支及支出部分的比例。如有需要,稅務局可能會要求該納稅人呈交基本文件以支持分攤的基準。
另一種情況是,有時納稅人業務的利潤會得自香港和海外兩部分。為了合理和公平,經營業務的開支及支出應該只限於產生得自香港利潤的部分。因此,納稅人在報稅時須對開支及支出作出合理的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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