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伴侶有權享受公務員配偶福利,並在為薪俸稅報稅時選擇合併評税嗎?

2019 年 6 月,終審法院一致批准納稅人的上訴並作出判決。終審法院確認同性婚姻伴侶有權享受公務員配偶福利,並在為薪俸稅報稅時選擇合併評税。

背景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本案納稅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自 2003 年起,他受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擔任入境事務人員。梁先生是一名同性戀者。在 2014年,他在同性婚姻合法的新西蘭與同性戀伴侶結婚。作為一名公務員,納稅人有權享受政府提供的醫療和牙科福利。這些福利延伸至公務員的家庭,包括他的“配偶”。由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務員事務局拒絕納稅人更新婚姻狀況的權利,導致其配偶無法享受配偶福利。

另外,根據《稅務條例》第 10 條,除非他們選擇共同評稅,否則配偶的薪俸稅須分開繳納。納稅人提交報稅表,並尋求選擇與其同性戀伴侶在薪俸稅評稅時選擇合併評税。稅務局局長以納稅人並非稅務局所指的夫妻為由,拒絕納稅人和其同性戀伴侶的合併評税。 

因此,納稅人針對上述福利和稅務決定,提起司法覆核。

原訟法庭認為,以上的福利決定對納稅人構成了差別對待,至少間接地歧視了他的性取向,因此是不合理的。原訟法庭因而批准納稅人就福利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但原訟法庭駁回了納稅人對稅務決定的質疑。因為將《稅務條例》下的 “婚姻” 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將與其在香港法例下的含義不一致。納稅人就稅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被駁回。

納稅人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法庭指出《稅務條例》中的 “婚姻” 不應通過法定解釋擴大到包括同性婚姻。因此,上訴法庭一致確認了上述稅務決定的合法性。

納稅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表示,法治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已載入《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正如終審法院在其他案例的判決中明確指出,歧視在根本上是不可接受的。然而,法律必須區分不同的情況或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制定了 “確定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區別何時合理、公平以及此類區別何時構成非法歧視” 的原則。

在是次案件中,上述福利決定和稅務決定構成了基於納稅人的性取向的非法歧視。稅務局對已婚夫婦合併評税適用的婚姻標準,僅限於異性已婚夫婦,但不包括同性已婚夫婦。作為一名同性戀者,本案中的納稅人無法符合稅務局所適用的婚姻標準。

但是,終審法院不認為拒絕納稅人選擇合併評税的權利與保護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合理聯繫。終審法院駁回了上訴法庭 “因為異性婚姻是香港法律承認的唯一婚姻形式,限制異性已婚夫婦的福利是合理” 的分析。終審法院不同意異性婚姻會因向同性已婚夫婦提供就業和稅務優惠而受到損害,這些優惠只是為了承認家庭單位的經濟現實或鼓勵招聘和保留員工。

此外,鑑於《稅務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一夫多妻婚姻,將“婚姻”的含義延伸。終審法院難以接受《稅務條例》有必要推動異性戀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因此,終審法院裁定,上述福利決定和稅務決定中的差別待遇不合理,而且構成非法歧視。同性婚姻伴侶有權在為薪俸稅報稅時選擇合併評税。

結語

是次判決,確認了同性婚姻伴侶亦有權享受《稅務條例》中針對已婚伴侶的所提供的稅務優惠待遇。

根據終審法院的決定,同性已婚夫婦應可有權享受以前僅由已婚異性夫婦才能享受的其他福利或政策。但是,終審法院亦多次強調,本案只是處理同性婚姻的利益和稅務問題,而不是同性婚姻在香港合法化的爭議。雖然終審法院的判決標誌著香港弱勢社群的勝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同性婚姻很快就會在香港得到承認。 同性婚姻的稅務或法律事務,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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