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夥業務稅務

有關合夥業務稅務

兩位或以上納稅人共同經營業務的模式是合夥業務,但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數不能超過20人。稅務局會就該合夥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計算稅款,並以該合夥的名義徵收稅款。

合夥業務的利潤須依各合夥人所佔比例分攤,各合夥人的薪金、貸款給合夥業務或投入資本所得的利息也須包括在其分攤的利潤。如果其中一位合夥人分攤的結果是虧損,這虧損須再依餘下有利潤的合夥人所佔比例再分攤。

合夥業務的首席合夥人(即協議內或商業登記表上名列首位的合夥人)如果沒有負責報稅和繳稅,則其他合夥人也須代他報稅和清還稅款。在稅例上,稅務局發給合夥業務通知書會顯示首席合夥人,除非該人能證明有另一位居港的人是首席合夥人,否則,他不能逃避稅務責任。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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