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稅務安排:領取「防疫基金」可豁免報稅?
疫情已經持續多時,在經濟欠佳的前提下,稅季稅單又再來臨,不少企業僱主僱員都會因此而煩惱一番。在未知如何是好的情況下,或許會疑惑,先前領取的「防疫抗疫基金」是否需要報稅?而一旦遇上稅務周轉困難,又有沒有其他良方?
領取「防疫抗疫基金」報稅可獲豁免?
香港政府因應疫情關係,自2020年5月29日起實施《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防疫抗疫基金)令》,簡稱《豁免令》,適用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應徵收的薪俸稅及利得稅。
根據上述豁免令,不同受影響的企業,都可以根據其在防疫抗疫基金獲得的項目補助金、津貼或其他財政資助,可獲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的繳納。
而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即使支付費用的資金是來自防疫抗疫基金,企業就賺取的非資本性開支仍可作稅前扣減。需要注意的是,在僱員因「保就業計劃」的補貼而收到來自僱主的工資時,應當仍為受僱的工作入息,仍然需要繳納薪俸稅。
而且,防疫抗疫基金的某些指定款項不能獲豁免,仍然有稅務後果,包括:
- 根據本地口罩生產資助計劃接獲政府及╱或非政府團體的訂單所得的款項;
- 向企業支付提供應用科技方案(例如可重用口罩)的款項;
- 向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服務承辦商支付發放津貼的行政費;
- 向油公司發還提供石油氣價格折扣予的士及公共小巴的款項和支付有關行政費;
- 向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發還提供租金寬免的款項;
- 向藝術場地的業主或經營者發還提供租金寬免的款項;
- 向強積金受託人支付推行「保就業」計劃的行政費;
- 撥款予 eBRAM 中心以支付初期設立的開支和調解員及仲裁員的費用;
- 向體育總會及體育機構支付推行基金計劃的行政費;
- 向推行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的服務提供者支付的行政費。
有財政困難?不如考慮分期繳稅
一旦納稅人面臨財務上的困難,不能依時繳納稅款者,不妨考慮申請分期繳稅。
只要在稅單繳稅期限前,有需要的納稅人都可以因財政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稅。作為代價,一般稅務局會在繳稅期限日,為仍未清繳的稅款徵收不多於 5% 的附加費;而在繳稅限期日 6 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稅款和5%的附加費,則會加徵不多於 10 % 的附加費。
不過根據上年課稅年度的經驗,稅務局將2019/20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利得稅的上述「分期款項徵收附加費」予以豁免,期限以一年為上限。如果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又獲批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