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香港受僱工作」?外地工幹、參加培訓可以申請豁免薪俸稅?

什麼是「非香港受僱工作」?外地工幹、參加培訓可以申請豁免薪俸稅?

如果你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你是否需要交稅呢?在香港這個國際都會,經常會有人才不斷往返外地與香港,究竟香港的稅制怎樣為這批人士課稅,本文將會介紹這個問題,以及他們如何申請入息豁免繳納薪俸稅。

於香港受僱的人才要交稅?

香港的稅制依「地域來源」徵稅,換句話說,無論你身處何方,只要有來「自香港產生」的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的入息,都要課繳薪俸稅。而如何理解上述「自香港產生」的定義呢?稅務局會依以下3項因素考慮工作的來源地:

  • 僱傭合約洽談、訂立和執行的地方;
  • 僱主的居住地;以及
  • 支付僱員薪酬的地方。

如果以上3項因素都在香港發生,那麼很明顯這份入息是「自香港產生的」,否則,稅務局佢然會保留權利,並從其他可能因素考慮是否需要課稅。

如果你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

假如你被指派在其他國家執行公務,而你的的工作來源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稅務局也只會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評稅。

即是說,課稅準則以你在該課稅年度,逗留於香港的日數為基準計算應繳的薪俸稅額(包括獲得的「假期工資」),並按下列公式計算:

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 = 總假期日數 X (在港工作日數/全年工作日數)

*而(工作的日數 + 在外地工作的日數 + 總假期日數)應為 365 日或 366 日。

以「非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為例,按他逗留於香港的時間(離港日和抵港日合共當一日計算)分攤,假如他的年薪為$365,000,而他在香港逗留100天,其應予評稅的入息為 $365,000 × 100/365 = $100,000。

申請入息豁免繳納薪俸稅

如果納稅人因為較長時間都在外地執行公務,每個課稅年度,你可以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就每份工作以以下理由向稅務局申請全部/部分入息豁免繳納薪俸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 該課稅年度,所有職務都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
  • 於香港以外地區受僱,其工作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受監管和督導,回港只屬到訪性質,並不超過 60 日;
  • 於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職務並已就入息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相似的稅款(此寬免不適用於與香港訂立雙重課稅協定的地);
  • 納稅人屬香港居民人士,並在已與香港訂立雙重課稅安排的地區提供服務,你可就所得入息的地區稅款,申請税收抵免。
  1. 參加培訓、出席會議都可以申請豁免?

    《稅務條例》第8(1A)(b)(ii)條,任何「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人士都可以因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等,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

    但如果納稅人在提供服務期間,短暫或臨時「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算,未夠一天也作一天計算),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稅。

    至於是否屬於「到訪性質」,稅務局會視乎其個別情況而定,一般如果納稅人已經長駐外地,偶爾回港才會被視為到訪性質。

  2. 航空業的工作如何計算?

    《稅務條例》第8(2)(j)條,船舶人員及飛機機員(包括船長及機長)可適用該條款,申請入息豁免徵稅。只要他們在評稅基期內在香港逗留不超過60天,及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的120天,他們可以申請可獲豁免徵收薪俸稅,而「過境日」(到達香港境域,還未過關的停留日子)會當作留港日數計算。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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