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合理解僱?你要知道的5項「解僱」定義
當僱傭關係出現問題而需要終止合約,很多人都會對「合理解僱」及「不合理解僱」有很多爭論。在保障雙方權益同時,又不想因為解僱一事而鬧上法庭,那就一定要瞭解一下香港的勞工法—《僱傭條例》中,如何看待「解僱」的定義呢?
合理解僱?不合理解僱?
在《僱傭條例》第32K條的規定下,當僱主打算解僱員工或更改僱傭合約時,能夠證明其原因是基於以下理由的話,即視為「合理解僱」;
反之,只要僱員連續性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並非基於以下有效原因而被解僱,就可能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要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
– 其他實質原因。
當然,在此之中存在不少灰色地帶,例如「僱員行為」、「其他實質原因」都屬於較難有客觀定義,因此仍然要參考過往案例。不合法解僱?
相反,如果僱員在以下期間被僱主解僱,僱主很可能會被檢控為「不合法解僱」,一旦定罪可能被罰款 10 萬元,而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被解僱;
– 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工傷期間被解僱;
– 勞工法關程序提供證據或資料期間被解僱;
– 參加工會活動期間被解僱。
即時解僱僱員?
不過,如果僱員犯下以下嚴重過失,僱主將可以即時解僱僱員,而毋須預先通知,也不用給予代通知金: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
而要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紀律處分,即時解僱不論是否經過多次警告,只要是非常嚴重的過失也可適用。
僱員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僱員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需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只要僱員符合以下條件:
- 因合理恐懼將受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僱主苛待;
- 連續性受僱不少於5年,經註冊醫生/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因健康理由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僱傭條例、勞工法、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解僱員工理由 #解僱員工程序 #即時解僱案例 #解僱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