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錯誤或遺漏理由提出修正評稅
評稅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反對期確實已過了,納稅人後來發現評稅有錯誤或遺漏,仍然是可以提出修正評稅的。但稅務局不會接受“錯誤或遺漏”以外的原因要求修正評稅。
所謂”錯誤或遺漏”是包括:
- 計算、事實或法律的錯誤,例如把不須課稅的入息填報在報稅表
- 納稅人在報稅表上漏了申報免稅額或扣除或漏了提供可以減免稅款的事項或資料
如果稅務局最終不接納和不同意發出修正評稅,稅務局會以書面通知納稅人。如果納稅人堅持立場,不服稅務局的決定,他可於該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內正式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反對,稅務局就會根據反對的程序處理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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