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務紀錄點只7年呀?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凡在香港經營業務的納稅人必須保存所有業務紀錄最少7年,如果納稅人不遵循,最高罰款為 $100,000。
在業務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蒙受的虧損會為後年的利潤,如有,所抵銷。如果該虧損可能要在往後多於7年才可全數抵銷,稅務局會建議納稅人保存業務紀錄多於7年,直至該虧損全數抵銷為止。
稅務局對於一些成立初期或長期虧損的公司都不會即時發出經稅務調整的虧損通知書,就算有發出而納稅人不同意虧損金額,他不可以作出反對。如果該虧損金額要往後超過7年直至稅務局向公司發出評稅的年度才可全數抵銷,納稅人就可能要等超過7年才可以反對當初所發出的虧損通知書。此時納稅人可能已没有繼續保存有關業務紀錄了。
在超過7年的情況下,如有需要,稅務局仍然是會要求納稅人提供7年前的業務記錄以正式確定當初的虧損金額,若果納稅人提供不到,稅務局未必會同意納稅人當初所申報的虧損。所以請納稅人在類似情況也要保存業務紀錄多於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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