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離職後取得僱主的賠償納稅
納稅人離職所得到的賠償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失去職位離職的賠償。以下為大家講解這些賠償須否繳納薪俸稅。
納稅人遭僱主解僱、要求停工或因裁員不獲續訂合約,而根據勞工法例下是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納稅人所得到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不用課繳薪俸稅。
根據勞工法例,納稅人要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獲遣散費並不用納稅:
– 他受僱連續不少於24個月
– 他遭僱主停工
– 他因僱主裁員而遭解僱或不再續訂僱傭合約至於長期服務金,納稅人就要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享有而又不用納稅:
– 他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
– 他不是因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
– 他的合約期滿後不再續訂僱傭合約
– 他在職期間死亡
– 他因健康理由或年老(65歲以上)而辭職
在同一時間,納稅人只能獲得以上其中一樣補償。納稅人如獲僱主支付超過勞工法例所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多出的部份便要課繳薪俸稅了。
納稅人因失去職位離職而得到僱主賠償,該筆賠償須否課繳薪俸稅,要視乎是什麼原因令到納稅人失去職位。如果是因以下情況失去職位而再沒有繼任人就可以不用納稅:
- 公司因經營困難要縮減業務
- 公司要結束業務
- 公司業務要重組
以上情況都會引致公司裁員,納稅人因而會失去職位。
但也有例外,如果納稅人原先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涵蓋了納稅人在解僱時所得到的補償或算定的損害賠償,僱主在解僱納稅人時所發放的補償或賠償便要課繳新俸稅,因為該補償或賠償實質是納稅人與僱主訂立僱傭合約並於日後為僱主服務而將會作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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