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免稅額-請如實填報 (已故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傷殘受養人)
已故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傷殘受養人
近年有幾宗關於納稅人因虛報供養父母免稅額而被判入獄的案件。其中一宗是納稅人就已去世的父親申索免稅額,結果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18個月及罰款。
在此一提,納稅人或其配偶如欲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收養人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他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b年齡已滿55歲或符合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及
– 至少與納稅人連續同住六個月而無需付出十足費用或納稅人每年有付出不少於$12,000用以供養倘若納稅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某一日去世
納稅人只能就該最後一個年度申索其免稅額。縱使從四月一日至去世當日不足六個月,而納稅人或配偶亦有付出不少於$12,000以供養,亦可申索其免稅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官非,納稅人緊記去世有關年度之後的課稅年度不要再申索其免稅額了。
納稅人本身就一名收養人已享有:
- 已婚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兄弟姊妹免稅額
- 供養父母/供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或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而該受養人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納稅人士是可另外享有傷殘受養人免稅額。若納稅人本身有資格根據以上計劃申請津貼,由18/19課稅年度起,更可申索本身傷殘人士的免稅額。
有些長者受養人是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他沒有申領而選擇了申領長者生活津貼,若納稅人申索該長者的傷殘受養人免稅額,也會被稅務局接納的。
納稅人如欲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只需在申索有關免稅額的項目下加上剔號,以示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便可以了。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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