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稅-代通知金
僱主支付給僱員的代通知金是因僱員本身的過失而喪失了工作的賠償。代通知金是按僱傭合約訂明的條款而獲得的入息,故須評定薪俸稅。代通知金是於僱主支付該款之承諾成為無條件的承諾或僱傭關係終止當日累算,以較早的為準。
由於代通知金是必須課稅,僱主有責任把其款項填報在適當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56B(支付薪酬)/IR56F(停止受僱)/IR56G(離開香港)。僱主要小心斷定代通知金累算的日期。如稅務局發現該日期不正確,僱主可能會遭受懲處。
至於僱員因提前離職而向僱主支付的代通知金,由於是不屬於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入息所招致的支出,所以僱員是不能獲得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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