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支付佣金、回佣和折扣以代理人評稅
納稅人支付佣金、回佣或折扣須要提供明細表列明清楚每筆收款人的資料,如果納稅人未有或拒絕披露有關資料,稅務局是不會批准扣除該支出,這是在有關業務的折衷安排,但不會免除收款人為課稅而要申報該款項的責任。
稅務局在下列情況就不會接納以上安排:
- 付款人支付了佣金、回佣或折扣而令營業業務整體上遭受虧損
- 有關佣金、回佣或折扣支出不是在評稅基期內的部份會計期內所招致的
- 該佣金、回佣或折扣支出是關於一項資本交易所招致的
付款人在上述情況會被視為收款人的代理人而被評稅,又或者付款人須要提供收款人的資料予稅務局,稅務局可直接向收款人作出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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