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業務的徵稅原則

電子業務的徵稅原則

在香港經營業務所得出的利潤不一定須課繳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只有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與公司的成立地方無關。納稅人如果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便須繳納利得稅:

(a) 納稅人必須在香港有經營業務

(b) 應課稅利潤是來自該經營的業務

(c) 而該利潤是產生或得自香港

現時是沒有關於確定利潤來源基本原則的立法規則,但根據稅務局的“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利潤課稅的基礎是地域概念。縱使納稅人在香港有多項業務,只有產生在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稅局的指引原則是查明到底納稅人是進行了什麼實質基本業務活動去產生應課稅利潤,該活動進行的地方便是應課稅利潤的來源地了。

為了配合科技的發展和減低營運成本,現時很多納稅人藉著伺服器在網上經營業務,令營運的模式趨向電子化,很多營運活動不需人手已可以以電子自動化系統完成,例如自動為業務傳銷貨品、提供服務資料、立約、處理貨品訂單、處理付款、進行各項交易等…使香港稅務局向電子業務徵稅更加困難。稅務局不會著重電子商業本身的自動電子操作,也不會只以電子業務伺服器的設立地點為經營業務的利潤源自地。因此,早前香港稅務局已發佈了“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指出有關電子業務徵稅會從以下三個大方向去考慮: 

  1. 在香港營運的電子業務公司是否被譽為常設機構
  2. 納稅人是否在香港營運該電子業務
  3. 藉著伺服器在網上經營業務的工作與該電子業務核心工作之間的比重

有關以上各項要點的分析,我們會在隨後的時間向大家一一解釋,請各位多加留意本公司網站的去向。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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