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在《僱傭條例》的定義是什麼?僱主可否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休息日在《僱傭條例》的定義是什麼?僱主可否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香港的勞工法例—《僱傭條例》保障合資格僱員的多方權益,包括享有休息日的權利。很多初入職場、甚至是人事部同事,都可能不清楚法定假期、休息日和有薪年假的分別及相關細節。僱主更應該在提出補假、以薪代假之前,瞭解條例對休息日的定義,以免誤犯勞工法例而被檢控,隨時會罰款及定罪。

  1. 什麼是「休息日」?

    《僱傭條例》第四章中有對休息日的明確定義。休息日意指是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而只要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他們可在每 7 個工作天後,享有不少於 1 天的休息日,是為其權益與有薪假期、法定假期分開計算。因應業務種類及工種,休息日可分為固定性及非固定性,一般由僱主指定,並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僱員休假表:- 固定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2. 強迫/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據條例列明,僱主不得強迫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如果情況是因為業務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僱主則可要求僱員在當日上班工作。而一旦出現這些突發情況,僱主亦應另作安排,在 30 天內補放休息日予僱員,並在原定休息日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而假如僱員年滿 18 歲且並非在工業經營,只要他自願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也不會觸犯法例。同樣,在僱主僱員雙方同意下,需為僱員另定休息日,並安排在 30 天之內。

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期?

假如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剛好重疊,僱主需要在下一個工作天(非假日的翌日),為僱員安排放取該法定假日作為補替。

另外,僱主亦不可以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放取休息日,因為僱員有權享有這兩個期日的權利。

休息日如知計算薪酬?

據現行《僱傭條例》,休息日究竟是有薪或是無薪?這方面仍然需要交由僱主、僱員雙方先的前協定為準,法例並未有明確規定。

不過,在面對計算休息日薪酬時,勞工處提醒僱主理應為僱員所放取的補假和相關資料記錄、保存清楚,避免日後引來不必要的紛爭。

另外,只要僱傭合約內,有任何條件規定僱員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放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的話,該合約條文亦作無效。

休息日的違例罰則?

只要僱主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拒絕或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中放取假期,或者將假日薪酬扣起不發放的話,即構成違例情況,一經定罪可被檢控,並最高罰款 5 萬元。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創業、勞工法、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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