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處理僱員離職後的強積金(MPF)安排

僱主處理僱員離職後的強積金(MPF)安排

作為香港最重要的勞工退休保障,強積金制度(MPF)尤為受僱主僱員關注,萬一遇上僱傭關係終止,不論是被辭退還是自行離職,僱主都有責任通知強積金(MPF)受託人,而其最後供款及後續要怎樣處理,本文將簡述要點。

  1. 終止受僱需通知強積金(MPF)受託人

    一般而言,一旦僱主與僱員終止受僱關係,僱主應以書面及付款結算書,將僱員離職事宜一併通知強積金(MPF)受託人。

    而受託人將會負責記錄離職僱員的資料,包括註明僱員姓名和離職日期等、以免積金局在不知情地誤以為僱員拖欠供款。

  2. 僱員離職前,僱主的最後供款安排?

    據《強積金條例》(MPF),在僱員離職前,僱主應該將待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於下月第十天,即「供款日」或之前,計算現有僱員的有關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佣金)的 5%,交予強積金(MPF)受託人,作為其最後一期強積金(MPF)供款。

    順帶一提,離職僱員仍有的累積年假,可以假期津貼形式「以薪代假」作補償,以及花紅等都屬於有關入息。

代通知金不計有關入息、不計強積金(MPF)供款

一旦是公司辭退某位僱員的情況下,該僱員將依僱傭合約規定獲得一筆代通知金,作為未按所需的通知期知會對方而終止僱傭關係的補償。

因此,這筆代通知金原則上並不屬於「有關入息」類別,故也不會用作計算強積金(MPF)供款。延伸而言,其他公司提供的離職補償、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均不屬於「有關入息」。

僱主處理離職僱員強積金(MPF)的方法(對沖)

一般公司處理離職僱員的強積金(MPF)參照以下情況,手續及需時可能各異:

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只要僱主向僱員支付全額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可附上證明文件,向強積金(MPF)受託人申請,從僱主供款所累算權益(只限僱主供款帳戶)中提取相等款項,而僱員不用辦理任何手續。

不過,如果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則需要向僱員支付餘額;

相反,如果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比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更多時,抵銷過後的剩餘則會保留在僱員帳戶內,權益亦屬於僱員自身。

如果於法定離職7天內,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員可連同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以提取權益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相等金額款項,一般在兩星期完成整個手續。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強積金(MPF)、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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