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外國就對而獲得,可沒收的股票分紅和這些股票的股息,會被徵收薪俸稅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訴法庭裁定納稅人勝訴。納稅人在外國就業而獲得,可沒收的股票分紅和相關股息,不需納稅。

背景

Richard Paul Mark Aidan Forlee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22]

納稅人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在英國受僱。同年 7 月 1 日,納稅人開始受僱於一間香港公司。而兩間公司,皆屬於同一集團。納稅人在英國受僱時,被授予股票作為其工作表現的獎勵。在英國公司的股權獎勵計劃下,納稅人所被授予的股票會分成四個批次。各批次分別有四個不同的發布日期。同時,在各批次發布日期的六個月內,設有 “保留期限”。

該股份由頒發日期起,由代表納稅人的集團代理人持有。根據英國公司的股權獎勵計劃,納稅人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利。即由頒發日期起,納稅人有權獲得股息和股東投票權。

在該計劃下,納稅人所被授予的股票有數個限制:-

  1. 在股份發布日期後,和其後六個月的 “保留期限” 內,設有股份轉讓限制。股票由代表納稅人的集團代理人繼續持有。納稅人在限期內,不得轉讓;處置或出售股份
  2. 在股份發布日期前,如納稅人的僱用被終止,被授予的股票可被沒收
  3. 在股份發布日期前,英國公司可因業務狀況或當時的業績,減少授予納稅人的股份

稅務局認為,上述股份分紅是在納稅人受僱香港期間,授予納稅人。因此,這些股份分紅實際上是因納稅人受僱於香港而獲得的,並應繳納薪俸稅。而因為同一原因,上述股份分紅所派發的股息,亦是納稅人得自於香港的工作,稅務局應對這收入徵收薪俸稅。

納稅人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但被駁回。納稅人於是再上訴至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認為納稅人根據英國公司的股權獎勵計劃,獲得相關股息,並行使了所有股東的權利。納稅人所收到的股票和股息,應累計至其英國的僱用工作。原訟法庭因此裁定納稅人勝訴。其後,稅務局不服,再上訴至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的裁決

上訴法庭在 2022 年 7 月 22 日頒下判詞。上訴法庭駁回稅務局的上訴,並維持原訟法庭對納稅人有利的裁決。

上訴法庭認為,這些股份並非納稅人在香港受僱期間獲得的收入。相反,這些股份是根據納稅人在英國受僱期間的表現而獲得的。

上訴法庭亦認為,即使股份仍可能被沒收,授予納稅人的股份在授予股份時應已計入納稅人的收入。另外,從股票收到的股息是免予薪俸稅的,因為它們本質上是股票收入,而不是就業收入。

結語

上訴法庭的裁決確定了僱主在正確設計和實施股權獎勵計劃的情況下,可以協助納稅人靈活地影響對股票分紅徵收薪俸稅的時間。該裁決亦闡明了何時應計算股票分紅收入,並應繳納薪俸稅的原則。裁決重申了可沒收股份的直接授予,與受歸屬條件限制的有條件授予股份之間的區別。

僱主在設計新的股權獎勵計劃或審查現有股權獎勵計劃時,應考慮本案例中規定的稅收原則。股權獎勵計劃條款可能會影響課稅義務產生的時間。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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