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條件

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條件

納稅人自置物業,物業用途為自住,取得貸款而繳付的利息是可申索扣除。由2017/18年度起,可獲扣除的年期已經延至20年(可以連續或不是連續),可享有最高的扣稅額為$100,000。

納稅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作出申索:

  1. 納稅人為物業的聯權或分權持有人
  2. 貸款是完全用作購買自住的物業
  3. 貸款的利息是在申索該年所支付的
  4. 貸款是得自認可機構
  5. 貸款必須是以一項香港住宅做按揭
  6. 物業的用途是住宅,而不是商用或工業
  7. 物業必須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

須注意以上第3點,貸款利息扣除的年份並不是視乎該利息所招致的年份,而應該是利息付款的年份。 

以上資料 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我們歡迎閣下的稅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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