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下的財產分配,超過受益人的權利,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在上訴法庭最近的一項裁決中,達成遺產分配安排協議的同意書不需繳納印花稅。

背景

Wong Suet Foon Shirly v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一位女士於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唯一有權獲得死者遺產的人是她的五個倖存子女,其中包括本案上訴人。死者是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的公營房屋單位的登記業主,該計劃限制了單位的轉讓。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職員的建議(即只有兩名子女可以成為該物業的繼承業主,但後來被證明這是錯誤的),五名倖存的子女簽訂了一份遺產安排協議。根據這份協議,三名倖存的兄弟姐妹同意放棄他們於該物業的權益,並將該物業留給上訴人及另一名倖存的死者女兒。上訴人作為死者的管理人,根據上訴協議簽署了一份同意書,以便將財產歸屬和轉讓給她自己和同樣會繼承物業的死者女兒。

上訴協議和同意書提交印花稅署署長裁決。 署長認為,上訴協議和同意書同屬《印花稅條例》第 27 條所指的無償產權處置,並須繳納港幣 16,650 的印花稅。

印花稅署署長認為,因為上訴人在執行同意書時是以管理員身份行事,而不是以個人身份行事,上訴同意書適用較高的從價印花稅 – 第1標準稅率。近親之間住宅財產轉讓不適用較低的從價印花稅 – 第2標準稅率。

上訴人就印花稅的評估,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區域法院做出了對印花稅署署長有利的裁決。上訴人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爭議

爭議的問題是:

上述同意書是否相當於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27 條所指的無償產權處置,而須繳納印花稅?

如果是,較低的從價印花稅 – 第2標準稅率是否應適用?

裁決

上訴法庭推翻了區域法院的裁決並做出了有利於上訴人的裁決。並於 2021 年 7 月 29 日就本案發表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上述協議作為免責聲明,而非轉讓或轉讓,在同意之前並不能歸屬該財產的實益權益。死者去世後,倖存的子女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通過契約轉讓。 因此,該協議無需繳納從價印花稅 。上訴法庭進一步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27(1) 條,上訴同意書亦無需繳納從價印花稅。

上訴法庭亦駁回了印花稅署署長的意見。 法律規定,受益人可以自由拒絕或放棄向他提供的禮物,因為法律不能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取得遺產。如果預期受益人放棄其利益,遺產管理人應將其排除在遺產管理的考慮範圍之外,有如他不存在或從未被指定為受益人一樣。管理人應根據相關法例將遺產分配給剩餘的受益人。

目前的情況與預期受益人在遺產管理和分配之前就已經去世的情況沒有什麼不同。遺產管理人只會把他排除在外,並將遺產分配給其餘的受益人。

結語

上訴法庭的決定背離了印花稅署署長期以來的做法,即如果同意書所賦予受益人的效果超過了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則該同意書視為一種在生前自願處置的轉讓,並對超額權利評估印花稅。

在分配遺產住宅物業時,印花稅署現以較低的從價印花稅 – 第2標準稅率徵收印花稅,並在死者與受益人間有密切關係的情況下,免除買方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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