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第 88 條,慈善團體可享免稅地位?經營「業務」可免繳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 88 條,慈善團體可享免稅地位?經營「業務」可免繳利得稅?

按稅務局指引,慈善團體可要求該局對其組織確認免稅地位,一般需符合以下規定:

香港的慈善團體受市民關注,由於設立相關機構對社會有良多貢獻,因此政府一直向認可慈善團體提供各種支援,包括《稅務條例》第88條,究竟其內容是什麼?納稅人又可以怎樣找到認可慈善團體?本文將會逐一解答。

什麼是《稅務條例》第 88 條?認可慈善機構享免稅地位?

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規定,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該行業或業務只要符合某些條件,該等利潤方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機構或信託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
  •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機構或信託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根據稅務局「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附錄一,經法院判決為慈善用途的例子包括:

  • 救助貧困人士;
  • 救助特殊災害中的受害者;
  • 設立或營辦非牟利學校;
  • 提供獎學金;
  • 特定學科的知識傳播;
  • 設立或營辦教堂;
  • 設立屬公共性質的宗教機構;
  • 救助病者;
  • 救助身體及智能殘缺者;
  • 防止虐畜;
  • 保護環境或郊區。
  1. 如果慈善團體經營「業務」可免繳利得稅?

    如果慈善團體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該機構利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具備免稅地位:- 所得利潤以純粹慈善用途;- 所得利潤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 ;不過,由於稅例中對「業務」的定義並不詳盡無遺,因此對於慈善團體是否經營業務很可能需要取決於個別例子,但一般會考慮事實如性質、規模、牟利的動機等。

  2. 如何查閱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

    按《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可到以下網址查找。而市民對名單內的認可機構的慈善捐款,可就應課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的個人或業務,作該課稅年度的慈善捐款申請扣除。然而,雖然稅務局發佈《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名單》,但該局強調並不構成正式的 慈善團體登記冊,不同意公佈名稱、沒有向該局要求免稅地位的慈善團體可能不包含在內。

如何維持慈善團體免稅地位?有沒有原則及標準?

俗稱的「88牌」的慈善團體申請,稅務局對此有相應原則及標準,早在1949年確立並清晰界定其免繳稅地位,一直沿用至今。

為維持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稅務局對認可慈善團體的免稅資格更是每隔四年覆查一次,以確保有關慈善團體的活動是「直接推動其宗旨或有助推動達成該等宗旨的」,並審閱所有理由或解釋後作出決定,以更正相關機構的免稅資格。

一般而言,假如慈善團體「為達到政治目的」進行活動,可能會令該團體失去有關免稅權利。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我們歡迎閣下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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